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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

点击数:2432023-05-16 14:52:1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

企业名称: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2020年7月


目  录

1企业概况................................................................................................... 1

2监测方案................................................................................................... 2

2.1监测计划............................................................................................. 2

2.2监测方法及检测仪器......................................................................... 4

2.3监测点位示意图................................................................................. 5

3.监测质量控制........................................................................................... 5

4.监测结果公开时限................................................................................... 6


前言

制定本次自行监测方案,依据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的要求,为规范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行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特制定2020年自行监测方案。

1企业概况

企业基本情况见表1-1。

表1-1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行业类别

铸钢制品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1065755212885

法人代表

邓艳梅

企业地址

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陈辛庄

邮编

053000

联系人

邓艳梅

联系电话

0318-7925888

2监测方案

监测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公司进行监测。

2.1监测计划

监测计划一览表见2-1:

表2-1监测计划一览表

项目

监测点位

监测因子

限值

执行排放标准

监测频次

公开时限

有组织废气

伸缩缝车间1#排气筒

颗粒物

18mg/m3

0.51kg/h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

1次/年

年/次

非甲烷总烃

60mg/m3去除效率≥70%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

1次/年

年/次

1.0mg/m3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

1次/年

年/次

甲苯

合计≤20mg/m3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

1次/年

年/次

二甲苯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

1次/年

年/次

南硫化车间2#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

10mg/m3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标准要求

1次/年

年/次

硫化氢

0.33kg/h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

1次/年

年/次

臭气浓度

2000(无量纲)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

1次/年

年/次

铸造工序3#排气筒

颗粒物

120mg/m3

3.5kg/h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

“其他”二级标准

1次/年

年/次

北硫化车间4#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

10mg/m3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标准要求

1次/年

年/次

硫化氢

0.33kg/h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

1次/年

年/次

臭气浓度

2000(无量纲)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

1次/年

年/次

组装车间东喷漆房5#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

60mg/m3去除效率≥70%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

1次/年

年/次

颗粒物

18mg/m3

0.51kg/h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

1次/年

年/次

1.0mg/m3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

1次/年

年/次

甲苯

合计≤20mg/m3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

1次/年

年/次

二甲苯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

1次/年

年/次

组装车间北喷漆房6#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

60mg/m3去除效率≥70%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

1次/年

年/次

颗粒物

18mg/m3

0.51kg/h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

1次/年

年/次

1.0mg/m3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

1次/年

年/次

甲苯

合计≤20mg/m3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

1次/年

年/次

二甲苯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

1次/年

年/次

轧胶工序7#排气筒

颗粒物

12mg/m3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标准要求

1次/年

年/次

非甲烷总烃

10mg/m3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标准要求

1次/年

年/次

导热油炉8#排气筒

颗粒物

5mg/m3

《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表1

1次/年

年/次

二氧化硫

10mg/m3

《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表1

1次/年

年/次

氮氧化物

30mg/m3

《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表1

1次/年

年/次

无组织废气

厂界

颗粒物

1.0mg/m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1次/年

年/次

非甲烷总烃

2.0mg/m3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1次/年

年/次

0.1mg/m3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1次/年

年/次

甲苯

0.6mg/m3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1次/年

年/次

二甲苯

0.2mg/m3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1次/年

年/次

硫化氢

0.06mg/m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

1次/年

年/次

臭气浓度

20(无量纲)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

1次/年

年/次

噪声

东南西北厂界外1米处

等效连续

A声级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1次/季度

季度/次

每年/4次

2.2监测方法及检测仪器

监测方法及使用仪器情况见表2-2。

表2-2 有组织、无组织废气及噪声污染物监测项目分析方法

项目类别

检测项目

分析方法及方法来源

仪器名称、型号及编号

检出限

有组织

废气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2017

自动烟尘(气)测试仪

恒温恒湿室

电子天平

1.0 mg/m3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2017

真空采样箱

自动烟尘(气)测试仪

气相色谱仪

0.07 mg/m3

苯、甲苯、二甲苯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84-2010

自动烟尘(气)测试仪

智能双路烟气采样仪

气相色谱仪

1.5×10-3

mg/m3

硫化氢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3.1.11.2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智能双路烟气采样器

崂应3072型/HP-CY-125/124

自动烟尘(气)测试仪

崂应3012H/HP-CY-123/122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T6新世纪/HP-FX-007

0.001mg/m3

臭气浓度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75-1993

恶臭污染源采样器

SOC-X1/HP-CY-128

/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点位电解法

HJ57-2017

全自动烟尘(气)测试仪

YQ3000-C XA-SB-12607

3mg/m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点位电解法

HJ693-2017

全自动烟尘(气)测试仪

YQ3000-C XA-SB-12607

3mg/m3

无组织

废气

总悬浮颗粒物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及修改单

智能综合采样器

恒温恒湿室

电子天平

0.001

mg/m3

非甲烷总烃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04-2017

真空采样箱

气相色谱仪

0.07 mg/m3

苯、甲苯、二甲苯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84-2010

智能综合采样器

气相色谱仪

1.5×10-3

mg/m3

硫化氢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3.1.11.2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空气/智能TSP综合采样器 崂应2050型/HP-CY-131/132/133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T6新世纪/HP-FX-007

0.001mg/m3

臭气浓度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75-1993

无助力瞬时采样器

HP-CY-035

/

噪声

厂界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多功能声级计

声校准仪

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

/

 

2.3监测点位示意图

1、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处理和排放流程
伸缩缝车间产生的废气经水帘+光氧净化器+15m排气筒1排气筒
南硫化车间产生的废气经光氧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2排放;
铸造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惯性除尘+袋式除尘+15m排气筒3排放
北硫化车间产生的废气经光氧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4排放;
组装车间东喷漆房产生的废气经水帘+光氧净化器+15m排气筒5排放;
组装车间北喷漆房产生的废气经水帘+光氧净化器+15m排气筒6排放;
轧胶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十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7排放;
导热油炉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器+15m排气筒8排放。
2、企业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噪声检测点位示意图


3.监测质量控制

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公司开展监测,该公司拥有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参加本项目监测人员均取得相关证件,监测过程均按规范进行,报告编制人员取得相关证件,报告编制过程严格按照三级审核制度。

检测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为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制定了工作流程、管理措施与监督措施。配备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均执证上岗。规范了监测人员录用、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建立人员档案,并对监测人员实施监督和管理,规避人员因素对监测数据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影响。

检测公司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指标符合相关监测方法要求的各类监测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和实验试剂。

监测仪器性能符合相应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并根据仪器性能实施自校准或者

检定/校准、运行和维护、定期检查。

标准物质、试剂、耗材的购买和使用情况建立台账予以记录。

监测人员按照其所承担监测指标的方法步骤开展实验活动,测试方法的检出浓度、校准(工作)曲线的相关性、精密度和准确度等指标,实验结果满足方法相应的规定,能够承担测试工作。

编制监测工作质量控制计划,选择与监测活动类型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控方法,包括使用标准物质、采用空白试验、平行样测定、加标回收率测定等,定期进行质控数据分析。

按照监测方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监测活动。

编制工作流程等相关技术规定,规定任务下达和实施,分析用仪器设备购买、验收、维护和维修,监测结果的审核签发、监测结果录入发布等工作的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监测各环节无缝衔接。

设计记录表格,对监测过程的关键信息予以记录并存档。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专人保管,保存三年。

4.监测结果公开时限

1.      企业基础信息应随监测信息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2.      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3.      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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